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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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402-83737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3-09-29
名 称: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基准,行政,裁量,事项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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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云退役规〔2023〕1号,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均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均出台文件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 文件的制定依据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和上级文件要求,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处罚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上级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梳理确定了纳入《基准》的行政权力事项。在全省广泛开展了书面调研,并到部分州市深入开展了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外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通过厅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23年9月4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对《基准》开展论证,各专家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对《基准》进行了逐条审阅,经充分讨论和质询,一致同意《基准》通过专家论证。同时,政策法规处充分采纳了各专家对《基准》格式、内容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对《基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了《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并于2023年9月22日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文件于2023年9月26日编号印发。


三、 文件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除此之外,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还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重要内容,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责任部门、资格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丰富完善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用领域。《基准》梳理确定了34个行政权力事项,包括4个行政处罚事项,5个行政确认事项,13个行政给付事项,12个其他行政职权。《基准》分为4个部分,分别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和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基准。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对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对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处罚、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等4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行政处罚,并规范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其中关于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违法行为核心是“拒绝或拖延安置任务”,裁量标准主要以限期改正后实际改正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2年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保持一致。其余3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主要以是否主动改正、是否首次违法、是否主观故意、是否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违法情节来确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中明确的处罚标准。二是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烈士评定、伤残等级评定等5个行政确认事项的事项名称、行使层级、设定依据、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其中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共同行使的事项4个,县(市、区)级单独行使的事项1个。三是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烈士褒扬金等各类优待金、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等13个行政给付事项的事项名称、行使层级、设定依据、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其中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共同行使的事项2个,县(市、区)级单独行使的事项11个。四是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基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非依申请办理的12个事项列入其他行政职权,参照前3个部分明确有关办理要素。其中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共同行使的事项9个,县(市、区)级单独行使的事项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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