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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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310-76264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3-08-24
名 称: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享受有关优待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退役军人,优待,优待证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享受有关优待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次数: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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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享受有关优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截至目前,云南省已有超过79万人申领优待证,优待证申领发放转入常态化以来,全省持续丰富各类优待内容,工作重点已由优待证申领发放向拓展优待项目、提升服务品质转变。

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优待证制度、明确优待目录。2021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2021年1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2022年4月,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优抚对象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升优待证“含金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出台的意义

出台《通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利于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浓厚氛围。

三、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3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享受优待的人员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优待内容,包含2个方面。游览观光方面,明确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对优待证持证人提供免首道门票优待(不包括首道门票外的其他收费项目);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增值服务项目给予优待证持证人优待。交通出行方面,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对优待证持证人凭本人优待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等提供票价减免优待;参照“三属”享受的公共交通方面优待政策,对退役军人优待证持证人乘坐云南省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提供优待。

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从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3方面对优待工作提出要求,确保优待工作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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