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云南出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

[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近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结算办法(试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问:出台《结算办法(试行)》的背景及考虑是什么?


答:优抚对象在各个时期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做好他们的医疗保障工作是尊重尊崇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惠及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障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困难,住院结算时未能实现医疗终结同步结算。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立足工作实际,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结算办法(试行)》。


问:《结算办法(试行)》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结算办法(试行)》适用对象为持有云南省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问:《结算办法(试行)》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搭建平台。按照“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方便快捷”的工作要求,建设全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切实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是统一标准。规定了全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比例和标准,明确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结算的基础上,依托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通过“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自动计算补助待遇,按经办流程再次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个人自付部分根据身份类别享受不同补助额度,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可达2万元。


三是加强管理。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支出。其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违规使用医疗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结算办法(试行)》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制定《结算办法(试行)》后,通过“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能够实现顺利结算、快速结算、精准结算,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优抚对象少跑腿”目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报销难”问题,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优抚对象的心坎上,对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