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近日,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全面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涉及30余项具体标准,惠及全省7大类别,近30万名优抚对象,是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第2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30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通知明确,残疾军人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年提高了10%;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700元;年满60岁老年烈士子女提高至每人每月540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5元;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通知强调,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省仍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拥军优抚处供稿